2014年在牡丹江市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出现了一篇《关于加强食用狗检疫(39)号提案的答复》的文章,主要内容是说牡丹江当地下发了一个定点屠宰肉犬厂的通知,当地畜牧局制定了一个肉犬屠宰检疫规程,准备对肉犬实行定点屠宰,集中检疫。公益律师看到了之后,对网页做了公证。
2014年10月30日,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律师联合臧云、安翔、王秋实、蔡春红四位律师,通过公开渠道查找牡丹江市发布的《牡丹江市区肉犬屠宰厂(场)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》和《肉犬屠宰检疫规程》未果后,联合向牡丹江市畜牧兽医局提交了《信息公开申请书》。
申请信息公开无果后,2014年12月17日,五律师向黑龙江省畜牧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。2015年3月13日,臧云律师前往黑龙江省法制办参加复议案件的听证会。后,牡丹江畜牧局答复:牡丹江畜牧局未在牡丹江辖区内许可过屠宰犬只的屠宰场(厂);牡丹江市食安办、商务局、畜牧局、规划局、环保局在2013年5月联合下发过《牡丹江市肉犬屠宰厂(场)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》,但该方案并没有实施。牡丹江畜牧局认为2、3项也可以提供正式的答复。主要的内容,牡丹江畜牧局没有在他们辖区内许可过屠宰犬只的屠宰场。定点屠宰方案的通知也没有实施。
2015年3月26号,黑龙江省法制办,黑龙江省畜牧厅,牡丹江市畜牧局工作人员来北京与律师见面,把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都正式予以回复。他们强调没有许可过任何的屠宰犬只的屠宰场。虽然下发了一个定点屠宰的实施方案,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实施,而且当面给律师承诺,他们认为这个事情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,所以要抓紧做这方面文件的废止工作。
牡丹江政府无权制定犬只屠宰规程
2015年5月24日,由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偕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、北京生态环保公益协会共同举办的 “依法行政与动物保护—牡丹江市犬只屠宰中的法律问题”学术研讨会在京顺利召开。
北京航天航空大学王锴教授指出,牡丹江市政府无权制定“犬只屠宰的规程”。
“《动物防疫法》第42条设立了动物检疫的许可,这个许可的设立完全符合《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,从主体各方面都是没有问题的。而依据动物防疫法设立的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》,这个层级上也没有问题,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》第4条指出,动物检疫的范围、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,调整并公布。”安翔律师介绍。
农业部并未出台禁止以屠宰为目标的跨省调运的规定,也未出台犬只的屠宰检疫规程。2013年4月22日,农业部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和运输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做到“一犬一检疫证”、“一犬一免疫证”,“一犬一实验室检测报告”。但是,犬只运输环节由于“一犬一证”成本过高,因此,几乎所有犬只的运输(包括宠物犬)的运输都很难符合该要求,因此,实践中更谈不上待屠宰犬只的运输,更加也谈不上犬只的屠宰检疫问题。所以,经营狗肉不可能合法。
中国需要完善动物保护立法
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说,法学界对动物法,动物权利,动物福利的关注是严重的不足,以至于现在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完全漠视了动物福利,更不用谈动物的权利了。
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实施了动物福利法律法规。我国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法,现行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立法宗旨、保护对象和保护内容等方面不能满足动物福利保护的要求。
我国把动物当物的观点明显不合时宜
它基金秘书长张小海指出,目前我国正在组织修改《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,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有一个比较良好的预期。从这方面来看,这对于动物保护立法来讲,也是一个良好的契机。
北京农学院赵志毅副教授指出,“人和动物的关系”“在未来制定《民法典》的过程当中就必须要去回应”,“我们现在要做的事情,借由法律的途径,来推进中国动物保护的立法,这个立法进程的推进很重要的一个突破点恐怕就是动物福利。”
“我们做这次活动的目的是干什么?就是希望我们国家早日出台统一的《动物保护法》,或者是《动物福利法》,这是我们的目的,我们的目的是很长远的。”李伟民律师说。